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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號釋憲案 大法官:同性者也有婚姻自由權

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民法不准同性結婚違憲,反同團體靜坐抗議釋憲結果,並批大法官失職。(記者楊國文攝)

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民法不准同性結婚違憲,反同團體靜坐抗議釋憲結果,並批大法官失職。(記者楊國文攝)

2017/05/24 21:1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我國長期以來,規定婚姻以「一夫一妻」為原則,但大法官748號釋憲文指出,人民有結婚自由,此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的維護,直指現行民法婚姻章排除同性兩人結婚,已違反憲法對婚姻自由的保障,屬立法上的「重大瑕疵」。

大法官釋憲指出,民法第972條規定婚約由男女當事人訂定,地方戶政主管機關因此駁回同性的兩人申請結婚登記,但民眾有結婚的自由,此包含「是否結婚」和「與何人結婚」的自由,這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的維護,是重要基本人權,應受憲法第廿二條的保障。

大法官認為,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的維護,就親密、排他的永久結合的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心理和生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對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並無不同,均應受到憲法第廿二條婚姻自由的保障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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