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校簽中生承諾書 教部不罰不公布只糾正
中生承諾書樣態比較表
教長潘文忠改口 未再提違法
〔記者林曉雲、曾韋禎、施曉光/台北報導〕教育部昨公布中生承諾書調查結果,共有七十二校簽署類似文件,在一百五十七所大專校院中,占比近一半,以私校為多,但教育部拒絕公布七十二校名單,且改口未再提違法,也未開罰,僅「發函糾正」;教育部強調,未來兩岸校際所簽署之書約及後續承諾書等相關文件,均視為兩岸協議的一部分,應於簽約前一個月報教育部審查。
94年已有一所學校提供承諾書
教育部長潘文忠說明,最早在九十四年已有一所學校提供類似的承諾書,九十九年起,每年都有學校提供,一○四年學校數明顯增加,去年最多、有二十八校,自兩岸學生開放交流以來,共有七十二校曾提供中國學校未報核之書面文件。
教育部調查,學校所報提供給中國的文件樣態不一,包括承諾書、聲明書、保證書、邀請函等樣式,文字內容亦不相同,從「本學術自由」,到「不涉及政治議題活動」、「課程內容不涉及一中一台、兩個中國」等。
潘文忠說,學校為讓中生來我國讀書,提供此類文件的單位涵蓋各種層級,甚至也有由承辦人逕行提供,相關作業均未報部審核,行政程序輕率;中國則有廿六省市要求提供承諾書等文件。
潘文忠二日於立院表示,承諾書未事前送教育部審查已違法、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之三條,據此可開罰一萬至五十萬元。不過,教育部昨天調查報告卻沒有「違法」兩字,僅提出「兩個處理原則、三個處理方式」,指承諾書已明顯違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立法精神,但考量學校出具承諾書係多年來的普遍現象,且是因過去教育部對相關法條適用範圍未做明確界定,才導致很多學校對法規認知及解讀有所偏差,「不適當」地出具承諾書,教育部未再認定承諾書違法,因此僅立即發函糾正。
為確保學術自由及兩岸平等互惠交流,教育部通函各大專校院,重申兩岸校際交流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辦理,校際簽署之書約,應於簽約前一個月報教育部審查,即起如有承諾書等相關文件,均視為協議之附件,亦需依程序報教育部審查。
教育部表示,因校際交流所衍生之其他相關文書往來(如邀請函),應強調平等互惠原則,不得限制學術自由,亦不可違反個人理念及自由意志。
只糾正? 立委:不是教育部說了算
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葉宜津、立委陳亭妃要求教育部釐清,為何一開始認應違法,現卻僅予糾正?這不是教育部說了算,陸委會也應解釋清楚。國民黨立委柯志恩批評教育部要各大學未來將類似文件視為「協議之附件」,為兩岸交流設下檢查哨。
陸委會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三規定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因此該會尊重主管機關權責的審認,未來政府將協助學校對兩岸交流相關法令有更清楚完整的認知,並希望強化兩岸學術教育交流的相關規範及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多少學校簽中生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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