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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縣地政處公務員涉喝花酒、收賄 3人羈押禁見

2020/10/27 10:12

雲林縣調查站人員日前搜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至雲林縣政府地政處某辦公室及斗南鎮某KTV搜索。(記者詹士弘翻攝)

〔記者詹士弘/雲林報導〕雲林地檢署偵辦雲林縣政府地政處公務員涉嫌貪瀆,張姓公務員疑辦理農路、排水路等工程採購案件,涉嫌收受廠商賄賂、招待喝花酒等不法犯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受賄賂等罪嫌,陳姓、張姓公務員及陳姓廠商裁准羈押禁見。

雲林地檢檢察官黃立夫於9月28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偵辦雲林縣政府地政處公務員涉貪瀆案,涉案公務員涉嫌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接獲賄賂,檢警前往地政處辦公室及斗南鎮某KTV等處所執行搜索及查扣相關證物,並傳訊被告即公務員陳某等2人及廠商王某等5名到案;其中陳姓公務員及張姓公務員及陳姓廠商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勾串滅證之虞,諭知當庭逮捕並聲請羈押。

雲院法官於同月29日,但就被告陳姓公務員裁准羈押禁見,而被告張姓公務員及陳姓廠商則各10萬元交保。

然承辦檢察官黃立夫認為獲交保的張姓公務員及陳姓廠商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影響公務員清廉甚鉅,且被告等人於搜索前及搜索當日,即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滅證之情節,若無羈押、禁見,顯難續行偵查、審判及保全執行,故於收到雲林地院之交保裁定後,當即向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下稱台南高分院)提出抗告,經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為抗告有理由,裁定撤銷原審交保之裁定,發回雲林地院重裁。

10月26日上午檢察官黃立夫親自蒞庭說明案情及羈押之必要,獲雲林地院裁准羈押被告張某、陳某。

雲林縣調查站人員日前搜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至雲林縣政府地政處某辦公室及斗南鎮某KTV搜索。(記者詹士弘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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