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日客潛水溺斃 墾丁教練夫妻各判刑8月、6月定讞
日籍遊客鯨井亮治5年前在屏東墾丁後壁湖潛水溺斃,林姓教練夫妻被依過失致死罪各判刑8月與6月定讞。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日籍遊客鯨井亮治一家三口,5年前在屏東墾丁後壁湖潛水,由於風浪太大,導致鯨井溺斃。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林姓教練和日籍妻子各1年、10月徒刑,二審指被告2人均符合自首要件且無前科,各改判8月徒刑與得易科罰金之刑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林姓教練和日籍妻子王女均領有潛水教練資格,在屏東縣恆春鎮經營「墾丁Lidao dive麗島潛水店」。2019年8月間,林姓夫妻招攬日籍遊客鯨井亮治一家三口前往後壁湖區域,進行3天開放水域潛水活動。
同月15日,恆春沿岸陣風九級,天候不佳,林姓夫妻在軟珊瑚區對鯨井亮治進行耳壓平衡訓練,見他反覆下潛、上浮18至20次,顯有耳壓平衡困難症狀。
林姓夫妻卻疏於注意,鯨井亮治下潛後,耳膜因水中壓力破裂、內耳聽骨損壞及出血,又未能及時獲救,因而溺水窒息死亡。
一審屏東地院指,林姓夫妻都是領有合格執照的潛水教練,也都知道潛水是具有高度危險性的活動,且夫妻既然選擇作為潛水業者並收費教學,就該對鯨井善盡管理人注意義務。然林姓夫妻在案發前明知鯨井的耳部對水中環境壓力有平衡適應困難的問題,又在案發當時水下能見極差情況下,執意帶鯨井進行水肺潛水活動,導致藤井失蹤後溺水且未獲及時救助而亡的結果,林姓夫妻犯後又始終否認犯行且未達成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分別判刑1年、10月。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林姓夫妻均未逃避教練身份且有帶團學員溺斃的事實,又無確切證據證明在員警發覺犯人、犯罪事實後,才通知林姓夫妻赴警局製作筆錄,故認定兩人符合自首要件,酌減改判林男8月徒刑,判林妻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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