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侮辱職務罪」違憲 楊蕙如案發回高院
卡神楊蕙如今赴北院應訊。(記者溫于德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卡神」楊蕙如被控在日本關西事件率網軍侮辱外交部駐大阪辦事處,被依侮辱職務罪判刑5月確定。憲法法庭今判決侮辱職務罪為違憲,侮辱公務員罪合憲,但限於對公務員當場侮辱行為。楊蕙如判有罪部份廢棄發回高院。
司法實務上,國人遭遇警方或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當場爆粗口辱罵,吃上官司,屢見不鮮。
2018年9月颱風侵襲日本,大阪關西機場淹大水,我國駐大阪辦事處因網路瘋傳未提供台灣人妥善協助而飽受抨擊,楊蕙如被控指揮網軍抨擊大阪辦事處及官員「爛到該死的地步」、「一群垃圾老油條」,蔡姓男子譙警三字經、謝姓女子自認宣洩情緒說出「操」字,沒有罵人之意,被依刑法第140條後段的侮辱職務罪、或前段侮辱公務員罪判刑確定,均質疑侵害言論自由、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等,已違憲,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彰化地院法官陳德池審理妨害公務案時,認為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侵害言論自由,違反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平等原則,因此停止審理,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將楊蕙如案、5件法官聲請、4件民眾聲請案,合併為10案併案審理,並於去年12月26日進行言詞辯論,機關代表法務部認為言論自由不應無限上綱,執行國家公務代表國家公權力運作,有特別保護必要,侮辱公務員罪並非我國獨有,未違憲。
憲法法庭今天下午3時宣示判決結果,憲法法庭判決認為,人民對政府機關及其職務,包括法令政策制定及各項公務執行之異議、質疑、批評等意見及評價,本即具有監督施政、促進民主的重要功能,此等不涉事實真偽之意見及評價,例如人民抽象咒罵特定政府機關之職務行使,縱其使用語言刻薄粗俗或顯屬發洩情緒者,應認仍屬質疑或批評公權力之言論,而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公然侮辱職務之言論,亦難以想像會對公務執行產生明顯、立即之妨害。侮辱職務罪係以刑罰處罰此等言論,亦與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有違,而已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核心,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另外,憲法法庭認為侮辱公務員罪,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
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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