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小玉」製深偽A片海撈千萬 判刑5年確定須入獄
「小玉」判刑5年確定須入獄。(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網紅「小玉」朱玉宸與助理莊炘睿,利用軟體把黃捷、高嘉瑜等119位政界、社會名人的臉,深偽到AV女優身上,製成仿真性愛片在網路販售牟利,獲利1338萬餘元。一審新北地院將小玉判刑5年6月,但皆可易科罰金;二審高等法院考量有83名被害人提告誹謗,量刑應與未提告者有輕重之別,去年12月加重改判6年8月,其中5年不得易科罰金,沒收犯罪所得1338萬餘元;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小玉近期必須入獄。
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小玉也成為繼連千毅、晚安小雞、「Toyz」劉偉健後,近期第4位遭遇牢獄之災的網紅。
判決指出,小玉自2020年起,陸續把119位被害人移花接木到色情A片中再上網販售,獲利1338萬多元。一審新北地院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將119罪各處刑5月,合併應執行5年6月,但得易科罰金198萬元,繳錢即可免入獄。檢察官認為刑度過輕,難有警惕作用,對被害人也不公平,提起上訴。
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已有83位被害人對小玉提出加重誹謗告訴,但小玉這83罪的一審刑期,卻與未提告的其餘36人一樣都是5個月,各罪之間沒有依侵害程度區分輕重之別,並不恰當。
且不雅影像流傳於無遠弗屆的網路上,難以完全消除,對被害人的侵害程度深遠,且本案偽造的情色影片數量龐大,小玉獲利逾千萬元,一審量刑顯然過輕,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因此撤銷一審判決。
高院審酌,小玉利用身為公眾人物之名氣,濫用換臉軟體,將被害人的面部特徵合成於猥褻影片上,上傳供付費者觀覽,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嚴重侵害人性尊嚴及名譽,造成被害人不輕的精神損害。
高院認定小玉是全案主謀,將他其中83罪各改判不得易科罰金的7月徒刑,合併應執行5年刑期;另36罪也各加重改判6個月,合併應執行1年8月、得易科罰金60萬元;助理莊炘睿也由一審判的3年8月,改判4年半,但可易科罰金。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量刑符合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也未逾越法官裁量權範圍,駁回小玉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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