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翻引水船釀2死 引水人判刑6月、中國籍船長跑了被通緝
士院審結台北港貨輪撞引水船2死案,依法對引水人陳雲龍判得易科罰金之刑6月,另對中國籍船長黃貞銀在內的3名被告發布通緝。(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永華6號」引水船3年前引導香港籍「騏龍號」進入台北港,兩船卻發生碰撞,導致「永華6號」翻覆、船長與船員雙雙溺水身亡。士林地院認定引水人陳雲龍犯「引水人因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得易科罰金之刑6月;另對騏龍號中國籍船長黃貞銀與三副江周林、水手林錦浩發布通緝,同時沒收黃的保證金50萬元。
起訴指,2020年3月9日,騏龍輪從台中港駛向台北港;晚間8時許,台北港引水人陳雲龍坐上永華6號前往接引,自騏龍輪左舷登船後,黃貞銀與負責航速的江周林、職司掌舵的林錦浩等3人,均未注意永華6號在船頭左側,經黃貞銀下令將船偏左開,導致兩船碰撞,永華6號翻覆,船長楊明順、船員李易軒雙雙溺水身亡。
案經士林地檢署登船勘驗並調取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認定黃貞銀、江周林、林錦浩當下應保持正確瞭望,或以雷達、電子海圖瞭解附近船舶位置、動態,黃貞銀仍向林錦浩下令,要求騏龍輪偏左方向行進,黃貞銀同時未要求船舶減速,使江周林微加速船舶,加上陳雲龍未要求修正船舶操作,導致兩船相撞,故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黃、江、林、陳,陳另涉引水法中引水人業務過失致死罪。
士院審理時,陳雲龍否認犯行;法官根據案發當下情況等證據,認定陳犯引水人業務過失致死罪,審酌陳身為引水人,依法應負起確保船隻得安全進港的責任,然而,面對騏龍輪的航速、黃貞銀下達左偏的指令,陳卻未制止或建議修正,導致碰撞事故發生,並造成兩人溺水身亡,審酌陳否認犯行、月薪60萬至70萬元,也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等情,依法判陳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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