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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豬廚餘未經烹煮 環保署:最高可罰300萬

2021/04/12 14:18

環保署提醒餐廳及事業單位,若將廚餘交付給非法養豬場或隨意丟棄,最高可罰300萬元。(記者羅綺攝)

〔記者羅綺/台北報導〕新北萬里4日出現台灣本島首例非洲豬瘟陽性海漂豬,引發外界擔憂。目前全台有694家養豬場能合法使用廚餘養豬,在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的指示下,環保機關已全數訪查完畢。環保署表示,接下來會全力督促養豬場落實廚餘高溫蒸煮,杜絕廚餘成為非洲豬瘟染病風險;同時也呼籲餐廳等事業單位,若將廚餘交付給非法養豬場或隨意丟棄,最高可罰300萬元;而養豬場若未確實高溫烹煮廚餘,也同樣可重罰300萬。

為減輕垃圾焚化處理的負擔,近年來環保署建置多元廚餘處理管道,除了目前已有694家可合法使用廚餘作為飼料的養豬場外,也投入13餘億元經費補助各地方政府設置廚餘破碎脫水、高效堆肥設施、廚餘生質能源廠、既有堆肥場效能提升及集運車輛等。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副總隊長李金福表示表示,全國共有超過6000多家養豬場,為了兼顧養豬產業的需求與發展,目前已核准694家養豬場合法使用廚餘,讓廚餘養豬的飼養傳統得以延續;但目前非洲豬瘟疑雲未散,為杜絕廚餘存在染疫風險,會全力督促養豬場落實廚餘高溫蒸煮。

根據環保署統計資料,全國環保機關自108年2月1日起執行稽查養豬場工作,已稽查9279家次養豬場,以確保廚餘作為養豬飼料的使用安全。這次海漂豬事件後,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也指示全國環保機關訪查廚餘養豬場,督促養豬場確實將廚餘高溫蒸煮,至今全國694家廚餘養豬場已全數訪查完畢。

李金福提醒餐廳及事業單位,廚餘應確實交付給清潔隊、合法養豬場,或是產製堆肥做為肥料使用,千萬不可將廚餘交付給非法養豬場或隨意丟棄,違者會依照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從重處分,可處6000元至300萬元罰鍰。而收受餐廳及事業單位廚餘的養豬場若未依規定處理再利用事業廢棄物,同樣可處6000元至300萬元;不過若養豬場收的是一般家戶廚餘,未依規定處理的話,則是罰1200至6000元,他呼籲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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