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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教議長賄選案 最高法院再次發回更審

2019/03/21 15:05

台南市前議長李全教被控於2014年議長賄選案,歷審皆判李全教有罪,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去年8月判李全教4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認為原審對於「企業家贊助、捐獻」究竟是「賄賂」還是「不正利益」,認定與說明之間彼此矛盾,將全案再次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南市前議長李全教被控於2014年議長賄選案,歷審皆判李全教有罪,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去年8月判李全教4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認為原審對於「企業家贊助、捐獻」究竟是「賄賂」還是「不正利益」,認定與說明之間彼此矛盾,將全案再次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

台南地院一審判李全教4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2017年台南高分院二審改判李全教3年半、褫奪公權5年;最高院首度發回,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去年8月維持一審判決,但今天又被最高院撤銷發回更審。

這件曾震驚全國、使時任台南市長賴清德不進市議會234天的案件,李全教被控與同案共犯羅進生、卓華民於2014年9月11日(議員選舉前)對議員參選人谷暮.哈就行求賄選,李全教以「企業家贊助」、「搓退另一位參選人,讓谷暮選情形成同額競選」條件,要求谷暮未來在議長選舉支持李全教。

同年11月29日李全教與谷暮都當選議員,李找谷暮摯友黃羚軒熟識的前南縣議員吳春成約出谷暮,席間谷暮告訴吳春成,選舉時未接受李的條件,李轉而支持其對手的種種恩怨,經吳春成相勸,谷暮以「我回去考慮」敷衍吳,事後未再與吳聯繫,李、吳止步在「預備行求」階段。

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合議庭認定李全教觸犯行求賄選罪,駁回李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卓華民改判刑1年8月、緩刑5年,支付公庫支付30萬元;吳春成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

李全教上訴最高法院。最高院今認為,更一審對於「企業家贊助、捐獻」的具體內容不詳,沒有證據來評價是否足以影響、動搖谷暮的投票意向,對價關係是否存在有疑問,這攸關事實認定,仍待查明;且更一審認定的事實和理由,對於「企業家贊助(捐獻)」究竟是「賄賂」還是「不正利益」,認定與理由之間彼此矛盾,也與證據資料不盡相符,因此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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