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校長判刑仍參加遴選 教育部:依法應解聘或免職
全教產理事長林碩杰今再開記者會質疑,澎湖縣外垵國小校長許有志在有罪判刑確定之後,澎湖縣政府竟讓許有志參加國小校長遴選已涉違法。教育部今日回應表示,依規定應予解聘或免職。(資料照)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理事長林碩杰今再開記者會質疑,澎湖縣外垵國小校長許有志在有罪判刑確定之後,澎湖縣政府竟讓許有志參加國小校長遴選已涉違法,澎湖縣政府教育處則提出教育部函示「背書」。但教育部今日回應表示,澎湖縣教育處引用函釋錯誤,澎湖縣現職校長因已判刑確定有罪,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行為違法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得為教育人員,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教育部說明,依「國民教育法」第13條第7項規定,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校長遴選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惟基於外界對於校長具有高道德標準期待,故地方政府訂定相關校長遴選規定時,應請審慎訂定。
澎湖縣教育處拿教育部112年11月的函示「背書」,因許是現任校長,非候用校長,因此仍可參加遴選。但教育部說明,該函示係針對地方政府所詢受聘主任資格疑義所作之回應,主要就現職教師「已取得主任或校長受聘資格,但尚未正式受聘擔任主任或校長」,倘有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情事,則廢止其主任或校長受聘資格,既然是針對候用主任或候用校長,當然與澎湖縣「現職」校長無關。
教育部表示,本案澎湖現職校長許有志已判刑確定有罪,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1項第13款規定,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之情形,如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國中小校長不適任處理辦法 預計今年5月發布
此外,有關於校長不適任事實之處理,教育部表示,目前各主管機關係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7條規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規定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辦理,為明確校長不適任事實認定及相關處理流程,國教署正與各地方政府與相關團體研商,擬具「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草案,預計今年5月對外發布,以周延相關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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