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殯葬自治條例市政會議通過 噪音妨礙安寧最高罰10萬
「新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經市政會議通過,未來針對送葬隊伍製造噪音等擾民行為,將有罰則規範。(記者賴筱桐攝)
〔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為有效規範殯葬設施、殯葬服務業及殯葬行為,新北市民政局今天(20日)提出「新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經市政會議通過,將送市議會審議。其中針對送葬隊伍製造噪音等擾民行為祭出罰則,最高可開罰10萬元,情節重大者,1年內禁止使用新北市公立殯葬設施。
民政局長林耀長指出,隨著喪葬觀念改變,為鼓勵市民以多元環保葬方式回歸自然,並確保有限的殯葬資源合理應用,經參酌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等其他五都使用年限規範,新北訂定公立公墓使用年限為7年,若有特殊事由另延長至多3年,公立納骨塔骨灰(骸)櫃位及牌位使用年限為50年。
此外,過去有許多民眾反映,殯儀館周邊送葬隊伍大聲播放佛經,或邀請陣頭、敲打鑼鼓產生噪音,打擾社區安寧,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若業者或其受僱人違規在公告路段使用法器、樂器等器具或播音、擴音等設備製造聲響,致妨害公眾安寧,可開罰業者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令其1年以下期間禁止使用新北市公立殯葬設施。
殯葬管理處副處長許力友表示,現行針對殯葬文化衍生的噪音、違規停車等問題,依照噪音管制法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開罰,未來自治條例上路後,只要在公告路段出現違規行為,不論噪音的分貝數大小或時段,一律依法開罰。
許力友說,公告路段還在研擬中,原則上是以殯儀館正前方的新海路、側邊的環河路為原則,由於自治條例草案尚待議會審議,期間也會聽取各方意見,審慎評估後另行公告。
另外,第14條規範殯葬設施及服務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查核及評鑑,經限期仍未改善者,可處1萬元至3萬元以下罰鍰。第15條明定,若有公司或商業未完成備查程序即代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可處6萬元至10萬元罰鍰,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