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洪瑞珍商標 洪家手作負責人夫婦各判刑6月
洪瑞珍二代經營者洪峻聲控告其堂妹洪毓姍與其丈夫蔡志明侵權使用「洪瑞珍」商標,新北地院審理後,判處洪、蔡2人各6個月徒刑。(圖擷自判決書,本報合成)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洪瑞珍二代經營者洪峻聲控告其堂妹洪毓姍與其丈夫蔡志明,從2018年7月起至2020年4月間,在「洪家手作三明治」新莊、台北車站等店面,使用「洪瑞珍」、「HUNG RUI CHEN」字樣與「洪瑞珍」置於圓圈內的圖案,侵害「洪瑞珍」商標,新北地院審理後,依違反商標法,判處洪、蔡2人各6個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18年7月,蔡、洪2人曾因商標權爭議,與洪峻聲簽立和解書,知道未獲同意或授權,已無法再使用關於與「洪瑞珍」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權利。
怎料,2人卻從2019年1月起至2020年4月間,仍在「洪家手作三明治」新莊店、台北車站店、中壢環北店、南港車站店、桃園龜山店、新興店、亞東店、松山店,使用「洪瑞珍」、「HUNG RUI CHEN」字樣與「洪瑞珍」置於圓圈內的圖案。
其中,新莊店部分,招牌、店內牆上、店內公告、各類產品包裝、發票、名片、外送網頁、網路地圖照片、看板,都有使用「洪瑞珍」或「HUNG RUI CHEN」等字樣。
2人均否認犯行,並一一反駁,例如:2人辯稱:「使用洪瑞珍第二代等用語,只是在描述經營者第二代身分,向消費者說明相關淵源,符合描述性合理使用」、「部分商標是洪毓姍的父親與洪家其他兄弟共有」等。
法官則認為,2人是將自身店家與「洪瑞珍」作為連結,對外傳達內涵實為「洪瑞珍」所經營或授權的店家,表彰自己販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出於「洪瑞珍」,就是作為商標使用,且2人未能證明有商標共有一事。
法官認為,2人為牟個人私利,在與洪峻聲和解後,仍繼續使用「洪瑞珍」或「HUNG RUI CHEN」用以行銷其等商品或服務,顯有欲攀附「洪瑞珍」商譽情事,其所為非但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混淆,亦間接危害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制度與政策,加上2人侵害商標權期間達1年以上,犯後均否認犯行,迄今尚未能和解或賠償,判刑各6個月。
洪家手作三明治新莊店被控使用「洪瑞珍」字句。(圖擷取自判決書)
洪家手作三明治的發票上也有「洪瑞珍」字句。(圖擷取自判決書)
洪瑞珍商標。(圖擷取自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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