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不顧家、老來中風索討療養費 法官判子女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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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歲温男因中風被安置於療養機構,每月需支付約2萬5000元費用,向子女索討;不過,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判温男子女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資料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67歲温姓男子,年輕時賺很多錢卻不給家用,拿來賭博,子女養育之責及生活開銷都由妻子及娘家協助,也致夫妻離婚收場。如今,温男因中風被安置於療養機構,每月需支付約2萬5000元費用,向子女索討;不過,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判温男子女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法官調查,温男現年67歲,現因中風健康狀況不佳,無謀生能力,安置於療養機構,每月需約2萬5000元費用,耗材費用另計;目前醫療等相關費用由縣政府先行墊付,堪認温男以其現有財產不能維持生活,自有受扶養之權利。
但温男的子女主張,温男於1993年間與母親離婚後,他們都是由母親單獨扶養長大,離婚後温男也從未與他們聯繫、負擔扶養費,也未曾探視,認温男無正當理由未扶養他們且情節重大,請求法院判處免除他們對温男之扶養義務。
法官傳喚温男前妻到庭,温男前妻證稱,她與温男離婚時,當時2名子女一個不到3歲,一個4至5歲;温男賺很多錢,但她跟温男要錢都要不到,小孩的生活費都是娘家幫忙,她在外工作賺錢,温男都賭博到很晚才回家。
而法官於庭上詢問温男對於前妻的證述有沒有意見?温男僅搖頭回應,因此,法官勘信温男前妻所述為真實。
法官審酌相關事證,認温男離婚後即未再與子女有所聯繫,也未能證明其有對子女盡扶養義務,足徵温男未給付女子扶養費用,也未承擔對女子之保護教養責任,堪信温男無正當理由對子女未盡扶養義務,已達民法第1118條之1 第2項所稱情節重大之程度,若現由子女負擔扶養温男義務,顯失公平。從而,准予温男子女免除對温男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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