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備紙張超商影印被控偷印 法官認「未放影印機面板」還清白
女子自備紙張到超商影印被控詐欺偷印,法院以原稿在手判無罪。(記者黃良傑攝)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李姓女子自備綠色厚紙到超商影印,店員告知只能用店家提供的紙,店員誤認她有消費意願,便開機供李女影印,自己則離開櫃台忙點交、理貨,事後發現李女未結帳離去,影印機顯示金額126元,店家報警告她詐欺,李女喊冤堅稱未印製,法官調閱監視器,發現被告的手雖曾2次接觸出紙口,但並沒有打開影印機上蓋板,也未將原稿置於影印機面板,還她清白判決無罪。
判決書指出,被告李女於去年10月間到某超商,隱瞞無付款意願,向店家表示影印資料,店員誤認被告有付款意願,而打開店內影印機開關,使被告得以使用影印機,店家事後發現曾有人使用影印機,有126元影印費用未結帳,懷疑李女影印後未付費即離開,報警告詐欺。
經檢視店內監視器影像顯示,被告有空手伸入影印機出紙口再空手收回,以及手持文件伸手伸入影印機出紙口,再翻動紙張,最後再將所持文件放入提袋,檢方將她起訴;李女堅詞否認犯行,供稱當時原本希望用自備的「綠色厚紙」影印,經超商店員拒絕後,就不印了,也未使用超商影印機上任何按鍵。
高雄地院法官勘驗監視影像,被告雖曾兩度伸手觸及影印機出紙口,疑似取出剛影印完成影本文件動作,但被告伸手前後,均未見她有何「打開影印機上蓋板」、「將原稿置於影印機面板」、「操作影印機螢幕」、「取回原稿」等一般使用影印機操作步驟。
店員雖認為案發時未見其他人使用影印機,也未曾全程在旁見目睹被告有操作影印機動作,難僅憑被告有向影印機出紙處伸手、翻動紙張舉動,或翻拍影印機金額、時間的照片,作為對被告不利的認定,判決李女無罪,仍可上訴。
影印機顯示金額126元,店家報警告詐欺。(記者黃良傑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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