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擺烏龍! 嫌疑人不到30歲 21歲男竟與5「高齡」嫌犯同供指認
21歲男子與5「高齡」嫌犯同列嫌犯供指認,因被害人稱嫌犯年齡介於20至30歲間,法官認程序瑕疵判無罪。 (記者蔡彰盛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縣楊姓男子遭歹徒暗夜以假鈔騙走4千元商品,警方移送21歲周姓車主,檢方以詐欺罪嫌起訴,周男喊冤不是他,新竹地院審理發現,除了周男,其他5名供被害人指認的對象,竟是37到63歲的「高齡」,完全不符被害人所指「20至30歲」年齡特徵範圍,法官認定指認程序有瑕疵,諭知周男無罪。
檢方起訴指控,前年1月13日晚間10點多,周男聯繫楊男佯稱願以4千元買電子菸3支、菸彈3盒,隨即開車至新竹縣與楊男碰面,並以8張500元玩具鈔票佯裝真鈔,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依車號循線查獲。事後周男堅決否認犯行,聲稱這件事真的不是他做的。
法官發現,在指認時除周男為90年出生外,其他5名供被害人指認的對象,並無一人之年齡符合被害人所指出「20至30歲」之年齡特徵範圍,甚至其他指認對象分別為50年、74年、48年、67年、65年出生,均與被告年齡相差甚大。
法官指出,依據「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第8點第1項:「實施照片指認時,應依指認人描述之犯罪嫌疑人特徵,安排六張以上於外型無重大差異之被指認人照片,供指認人進行指認;並應以較新且較清晰之照片為之,避免使用時間久遠、規格差異過大或具有暗示效果之照片」,本案卻有暗示及誘導被害人指認年齡明顯較低被告之虞,極易產生錯誤印象而有高度誤認之危險性,因此被害人於警詢時的指認程序有瑕疵。
況且,法官指出,被害人說與歹徒素不相識,且歹徒當時有戴口罩,自歹徒從右後車門坐上楊男車輛至下車為止,時間不到一分鐘,並未完整看到歹徒長相,且自稱當時現場視線昏暗,因此得否依其知覺、記憶正確指認歹徒、其指認是否客觀可信?已有疑問。
法官指出,檢方只能證明周男是歹徒所開的車輛車主,但不能確實證明周男就是歹徒,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證據法則,最後諭知周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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