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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遊民被控駕車加霸王油 法官認只憑單張照片指認無證據力判無罪

    桃園市莊姓遊民被控加霸王油,法官審理認為檢警只憑一張照片指認為證據有瑕疵,判處莊男無罪。(記者余瑞仁攝)

    桃園市莊姓遊民被控加霸王油,法官審理認為檢警只憑一張照片指認為證據有瑕疵,判處莊男無罪。(記者余瑞仁攝)

    2022/09/07 15:02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桃園市莊姓男子被控開車加霸王油,他指稱只是借名給他人登記車輛掛牌,仍被檢察官依詐欺罪嫌起訴;桃園地院審理認為,檢警只憑一張照片和證人指證就認定莊男犯案,與偵查、偵審實務方式不符,加上實際車主出面作證,將他判處無罪。

    判決指出,莊男被控於2019年9月2日下午駕車到大溪區員林路的中油加油站向工作人員稱「95加滿」,加油後假意要刷卡支付,卻倒車離去,導致加油站損失價值1213元的油品。

    莊男不否認加油站拍到加霸王油的車輛登記在他名下,但他稱該車輛實際車主是一名經營修車廠的李姓男子,而李男曾將車子借給他人使用,後來又轉手給第3人,最後搞丟了;法院傳喚李男,李男也稱車子確實借給他人後不見了。

    法官調查認為,警方追查此案雖提供莊男證件照給加油站員工指認,但照片只有一張,而莊男已淪為遊民,容貌與檔案照片相去甚遠;法官要求警方另製作複數照片讓員工再次指認,員工表示距離案發時間太久,無法指認,當初做筆錄看到照片,也認為只有50%的相似度,並非確認。

    法官認為,檢方所舉的重要證據就是加油站員工的指認,但單張照片指認方式與警方偵查實務、司法偵審實務應使用複數式照片指認方式不符,加油站員工僅憑單張照片指認的證詞,存有重大瑕疵,因此認為沒有證據能力,加上實際車主也出面作證車輛不見了,在證據不足下,判處莊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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