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水球遭路燈電擊 腦損會吃石頭、蠟筆 獲判國賠1761萬
2020/02/21 18:55
發生漏電的路燈燈桿與洗手台就在涼亭旁。 (記者蔡彰盛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18歲吳姓男子2015年間在新竹縣新竹縣新豐鄉三元宮旁丟水球,突遭路燈電擊,當場昏迷,一度成為植物人,後逐漸康復,但因腦損,有時會吃蠟筆、石頭,也會大力抓下體,情緒躁動,甚至罹患癲癇,不時咬牙,導致牙齒崩落,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新竹地院判新豐鄉公所應賠1761萬餘元沒問題,維持原判,可上訴。
2015年10月間,吳男與友人在三元宮旁的公園丟水球嬉戲,沒想到洗手台旁邊的電燈線路裸露漏電,赤腳的吳男慘遭電擊昏迷,送醫急救一度成為植物人,後經治療及復健逐漸復原,卻因「缺氧性腦病變」導致認知受損、失語症、無法獨立行走,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無法正常表示意思,經法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即便親人細心照料,吳男仍有失禁、情緒失控等現象,送至特教班就讀後,因認知功能失調,無法分辨什麼是食物,他竟把蠟筆、石頭、樹葉、彩色筆、衛生紙、教具往嘴裡塞,手則大力抓著下體,情緒躁動,還有攻擊同學的行為。而他被電到腦損,癲癇不時發作用力咬牙,導致牙齒鬆脫掉落,須接受植牙。
吳男家屬認為新豐鄉公所管理疏失導致憾事,提起醫藥、看護、勞動力減損、尿布、精神慰撫等國賠,共計2935萬元,竹院審理後認定應賠1761萬9524元。新豐鄉公所不滿,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後發現,路燈旁的洗手台是水源供應設施,且設置於公園內供不特定之人使用,民眾於公園嬉戲玩水,或赤腳運動遊戲,均未逸脫正常功能及常理,難認吳男有過失情形。
高院還表示,計算後吳男應獲國賠為2180萬4530元,一審僅判賠1761萬9524萬元,新豐鄉公所卻還上訴,並無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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