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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椰子樹落葉砸傷騎士 高市府被判賠

    椰子樹落葉砸傷騎士,橋頭地院認定市府有過失,判決賠償21萬元,可上訴。(記者鮑建信攝)

    椰子樹落葉砸傷騎士,橋頭地院認定市府有過失,判決賠償21萬元,可上訴。(記者鮑建信攝)

    2020/02/08 08:24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陳男騎機車外出,途經右昌街,突然被路旁椰子樹掉落樹葉擊中,頓時人車倒地,全身多處骨折受傷,憤而打官司討公道,橋頭地院認定市府有過失,判決賠償21萬元,可上訴。

    陳姓原告指出,去年4月28日上午11時,他騎重型機車沿高雄市楠梓區右昌街,由西向東行駛,行至右昌街30號前時,突遭路旁椰子路樹掉落樹葉擊中摔倒,導致頭部外傷、左胸第5、6肋骨骨折等多處受傷。

    他認為椰子樹為養工處管理的公共設施,卻未依法妥善處理有過失,依國家賠償法請求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35萬元。

    被告市府養工處辯稱,陳說目擊證人的資料在交通大隊,但被交大否認,並依現場照片,顯示案發後椰子樹已被移動過,違反違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外,陳男在現場時就已包紮手臂,且在椰子樹掉落位置之前就已有刮地痕,有可能是他騎車自摔,而非樹葉掉落所致,自認沒有過失。

    據楠梓分局查證資料,證人何姓女騎士指出,案發當時她騎車在陳男的對向,有看到一個很大的東西砸下來,然後就聽到車子滑行倒地的聲音,她過去看到陳倒地,就把機車停在他後方,幫忙叫救護車,並說,她有流很多血,當時現場還有其他人停下來,並去扶陳男起來。

    承辦法官調查,養工處未妥善管理椰子樹,導致落葉擊中騎士,的確有疏失,並審酌陳提出款項,認為賠償21萬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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