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觀察勒戒氣喘變植物人過世 屏東看守所確定免賠
最高法院認駁回家屬上訴,屏東看守所確定免賠。(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古姓男子10年前因吸毒被逮,在屏東看守所觀察勒戒期間,氣喘發作、導致腦病變昏迷變成植物人,3年後死亡,家屬訴請國家賠償1381萬元,一審判其敗訴,二審改判屏東看守所應賠409萬,更一審打對折判應賠204萬,更二審去年11月再次逆轉判看守所免賠,最高法院認駁回家屬上訴,屏東看守所確定免賠。
家屬指控,42歲古男2010年4月15日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被送至屏東看守所勒戒警戒,同年5月12日晚上11點多,他氣喘病發,3分鐘連續發作2次,期間相隔3分鐘,腦部嚴重缺氧陷入昏迷,送醫急救仍昏迷不醒,成為植物人,直到2014年耶誕節12月25日過世。
家屬認為,古第一次發作時,管理員有送氣管擴張劑給他治療,第二次時卻沒有,同房室友求救時,管理員才將他抬至中央台,還浪費時間幫他換囚衣服、上腳鐐,以致延誤送醫,認為所方怠於職務,造成古男死亡,請求國賠1381萬元,提告先求償其中500萬元。
刑事部分,古父控告張姓等3名管理員業務過失重傷害,屏東地檢署已處分不起訴確定。
屏東看守所針對民事求償答辯說,監所的設備不足,縱使給予再多的擴張劑治療,也無濟於事,且所方已盡快將古男送醫,並未延誤,否認有過失。一審屏東地院認為管理員有給予氣管擴張劑,判家屬敗訴。
但二審高雄高分院勘驗監視畫面,認為古男第2次發作時,管理員並沒有給古男氣管擴張劑,改判家屬勝訴,判看守所應賠409萬元;案經撤銷發回,更一審認為古男自身疾病與死因有5成關係,所方只須負5成過失責任,打對折改判應賠204萬元,但仍被最高院撤銷發回。
更二審認為,古男患因缺氧性腦病變、外因性氣喘已7年,隨時可能會病發,與看守所的管理沒有因果關係,所方沒有延誤送醫,收容人戒護外出一律上戒具,也是有明文規定,只有70歲以上的收容人可以考慮免用戒具,何況管理員是利用替古更衣時間去拿腳鐐,時間重疊1、2分鐘,且11分鐘就送達醫院,並未延誤,改判免賠。
最高法院今認同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免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