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駕向警員噴水持刀再撕咬 判刑6個月
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嘉義縣陳姓男子從事種植鳳梨工作,今年2月24日晚上10點多騎機車經過大林鎮某產業道路,被巡邏警員發現他行車不穩而攔查,警員提供陳男礦泉水漱口要進行酒測,陳男漱口後卻向警員噴水,接著從機車拿出2支鳳梨刀要攻擊警員,警員將他壓制逮捕,陳男還用嘴撕咬警員,打壞警員眼鏡,被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判決,依攜帶凶器犯妨害公務罪,判陳男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陳姓鳳梨農今年2月24日晚上10點30分,騎乘機車行經大林鎮內林里內林某產業道路,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美派出所2名巡邏員警發現他行車不穩而攔查,因聞到陳男身上有酒味(酒測值0.17MG/L),提供礦泉水給他漱口,陳男漱口後向員警吐水,隨即從機車置物箱中取出2支鳳梨刀欲攻擊員警,警員立即強制壓制逮捕,逮捕過程中,陳男以嘴巴撕咬警員左手及毀損警員眼鏡,警員臉部有擦挫傷、左手撕裂傷。
偵訊時,陳男坦承上述經過,但他辯稱「我沒有罵警察,我要從機車置物箱內拿出我的礦泉水,鳳梨刀就被夾帶出來,警察看到鳳梨刀,就把我壓在地上,不讓我解釋,因為警察壓制我,我就雙手本能性的揮舞,我就打到警察的眼鏡,眼鏡掉到地下,鏡片並沒有破裂,我突然間牙齒碰到警察的手,我不是故意咬他,如果是故意咬他,他的傷不只這樣而已,我沒有罵警察,也沒有要拿刀砍警察,也沒有故意要打破警察的眼鏡,也沒有故意咬警察。所以我沒有要妨害公務及傷害、毀損眼鏡。」
法院審理時認為,2把刀是有一定長度且金屬質地堅硬的刀具,對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考量被告坦承犯行,與警員達成調解,無前科,是因一時情緒失控而犯案,判處他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需受法治教育課程1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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