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自家土地遛狗……民眾闖入遭狗追受傷竟提告
2024/05/26 00:59
彰化吳姓男子在持有的開放式出租停車場遛狗,卻未繫繩,導致民眾經過停車場時被狗追逐跌倒受傷。彰化地院審理,依過失傷害罪判處吳男拘役30天。(資料照)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縣吳姓男子在共同持有的土地上遛狗,但未繫繩,一名在土地旁擺攤的謝女從停車場經過,吳男的狗突然發了瘋似的對謝女吠叫追逐,謝女被嚇得跌倒,導致頭、手、腳等多處擦傷;但吳男認為對方侵入私人土地,他並沒有錯,也不願賠償,謝女氣得控告吳男。彰化地院審理認為,吳男未將狗約束妥當,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吳男(45歲)在和美鎮持有一塊土地,該土地平時出租7、8個車位給予民眾使用,而土地周邊設有5、6家路邊攤,角落處則設置廁所,提供攤商使用,屬於不特定人士出入場所,而吳男也飼有一隻狗(小花),經常帶牠到該土地遛狗。
去年11月7日晚間6點半,謝姓攤商女兒準備去上廁所,經過該土地時被突然衝出的小花嚇到,害怕開始奔跑,小花見狀也在後不斷吠叫追逐,導致謝女跌倒,受有右前額、右掌、右小腿等多擦挫傷,謝女不滿吳男遛狗未繫繩,也未盡賠償責任,氣得提告。
吳男辯稱,這是他的私人土地,是謝女無故侵入,不是狗去咬她,是她怕狗而跑,如果停下來,狗就不會咬她等語,並說謝女一家常拿掃把打狗,他曾對謝父說,不准他們家使用該土地上的廁所。
法官審理認為,該土地為停車場,常有外車進出,習慣上又提供廁所給一旁店家使用,並無特定門禁之情事,雖然吳男是地主,但遛狗時還是要負有看管跟拘束狗隻的義務,以免追逐咬人造成意外,審酌,吳男犯後迄今未與被害人和解,一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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