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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便抓人! 中國通過反間諜法

    2014/11/02 06:00

    〔編譯周虹汶/綜合報導〕不斷指控外國勢力介入香港佔中運動的中國,一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中國第一部「反間諜法」,明確界定「為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等六類行為是間諜行為,這也是中國首度對間諜行為給予明確法律定義!

    中國「反間諜法」明定的間諜行為,係指足以「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境內外機構、個人或間諜組織之直接、間接或相互勾結行徑。依據該法,無論國內外團體或個人,凡試圖獲取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與情報,以及設法使公務人員叛變或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者,皆屬「間諜」,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明定「間諜行為」禁持有相關器材

    中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一日上午於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此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為中國首次明確以法律定義「間諜行為」。

    中國二十一年來用以管轄間諜行為、法律名稱遭批「名不符實」的「國家安全法」也隨之宣告廢止。儘管新出爐的反間諜法名稱與內容皆看似較為具體,但未來實務差異仍然不明。

    如該法以「國家安全」為由,明文禁止非法擁有國家機密,但未給予「秘密」明確定義;持有或使用「專用間諜器材」亦在該法管制之列,但器材裝置是否違規,「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中國對「國家安全」及「國家機密」的定義一向廣泛模糊,上至企業資料、下至中國國家領導人的生日,都可被中國認定為「國家安全與利益」,並貼上「國家機密」標籤;中國常為離鄉背井、在中國境內打拚的外國人士戴上「間諜」帽子,「違法」者最重可判終身監禁或死刑。

    以近期香港的「佔領中環」行動為例,中共機關報《人民日報》竟稱該公民運動挑戰「國家安全」,香港特首梁振英亦指「外部勢力」介入該活動,企圖製造外國政府干預他國內政的形象。《人民日報》旗下的《環球時報》也曾在上月二十七日指控台灣情治人員吸收及策反中國學生,稱我方要求其返回中國後報考黨政機關,以擔任間諜提供情報予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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