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立法 唱國歌不夠熱情要坐牢

菲律賓民眾嚴肅唱國歌神情。(取自網路)
〔編譯劉宜庭/綜合報導〕菲律賓眾議院廿六日通過「國歌法案」,明文規定菲國公民在電影院等公共場所,必須「熱情」演唱國歌《親愛的土地(Lupang Hinirang)》,初犯者會面臨一千至兩千美元(約台幣三萬至六萬元)罰鍰,甚至處以最高一年的徒刑。該法案若再經參議院通過,總統杜特蒂簽署後,便可公布實施。
該法案的立法目的是要培養國民的愛國精神。參與起草該法案的眾議員羅德里格茲 (Maximo Rodriguez Jr.)表示,電影院內的民眾經常聽到國歌卻沒有站起來,不尊重國歌。「國歌法案」寫道,「演唱國歌是義務,演唱時必須充滿熱情」,規定民眾在公共場所聽見國歌時必須立刻站起來,面對國旗,熱情加入演唱,不得有輕蔑的舉止。此外,演奏國歌的節拍,規定為每分鐘一百至一百二十下。不過,法案沒有解釋何謂「熱情」。
法案還規定,再犯者將同時面臨罰款與監禁,姓名還會刊登在報紙上,接受「公開譴責」。
民眾斥國歌法案荒謬可笑
然而,有些菲國民眾直指「國歌法案」荒謬可笑,在推特等社群媒體上批評政府,寧可花時間在《親愛的土地》,卻不去解決真正的問題,例如馬尼拉的交通。
菲國並非全球首個訂定「國歌法案」的國家。印度最高法院去年十一月,要求國民在電影院播放影片前,起立演唱國歌,一個月內就有十九人因違反規定被捕。
在泰國,學校、公園、火車站等公共場所,每天上午八時和下午六時廣播國歌,民眾在此期間必須起立、保持沉默,二○○七年便有兩人因違反規定,被以最高可處十五年徒刑的「冒犯君主罪」起訴,該罪名在二○一二年撤銷。中國廿二日也起草「國歌法案」,若有損國歌莊嚴形象者,最高可判處十五天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