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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拋錨國道害命 誣賴死者貪快追撞

貨車較轎車早101秒通過ETC門架,2車卻在門架後約100公尺碰撞。(記者彭健禮攝及翻攝)

貨車較轎車早101秒通過ETC門架,2車卻在門架後約100公尺碰撞。(記者彭健禮攝及翻攝)

2015/08/03 06:00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死者雖無法辯駁,但證據會說話,還了死者公道!

「死者無法辯駁」警幫伸冤

國道三號苗栗縣竹南段日前發生轎車撞擊前方貨車車禍,轎車全毀,駕駛陳男傷重死亡,貨車駕駛黃女指突然被強力撞擊,把責任推給陳男,警方質疑,若一般追撞,轎車車損不會這麼嚴重,於是調閱影像及查訪行經現場駕駛的說法,發現當時黃女貨車的大燈、尾燈都不亮,且呈「靜止狀態」,佐證貨車應拋錨在路中,黃女有肇責,依過失致死罪嫌函送;警方偵辦態度,有如日劇《HERO》中「死者無法辯駁」的台詞,替轎車駕駛爭一個公道。

國道警二隊說,台中市35歲陳男駕駛轎車,7月12日凌晨2點02分左右,在國道三號北上112公里處中線車道,撞擊前方34歲黃女駕駛的貨車,陳男顱內出血、內臟破裂,身體多處骨折,傷重死亡。

調影像 前車時速僅3.6公里

警方調查,2名駕駛都沒喝酒,且黃女供稱,她當時打方向燈,準備停靠路肩打電話聯絡事情,突然被強力撞擊,車速稍慢,但時速有超過60公里。

單憑黃女所言,肇事責任全歸陳男,但陳男已往生,國道警方質疑,若一般追撞,轎車車損不會這麼嚴重,且事發前曾有用路人報案指出,該路段疑有故障車停在中線車道。

警方逐一查訪多名事故相關報案者,吳姓大貨車司機供稱,他行經該路段時,發現中線車道有貨車疑似拋錨停擺,且大燈、尾燈都不亮,也沒人下車,後方也沒擺放警示牌。

另名羅姓運將稱,他行經該路段,貨車就像靜止狀態般,「咻一下」就被他的車子超越,但2車都沒有行車紀錄器。

警方另調閱事故現場前,距離最近的一座ETC門架影像,發現貨車較轎車早101秒通過門架,但2車卻在門架後方約100公尺處碰撞,估算2車的速差約100公里。

警方推估,若照黃女所說,她以時速60公里行進,陳男的車速則需160公里,但黃女駕駛貨車,101秒僅移動約100公尺,平均時速3.6公里、不到4公里,遠低於她供稱的時速60公里。

女駕駛改口 半途確有熄火

警方日前再度通知黃女說明,黃女才改口稱她半途有熄火,但隨即發動再加速,堅稱車子仍在行進中。警方認為黃女意在卸責,若照蒐集到的證據研判,黃女應為車輛拋錨,卻未能緊急擺放故障標誌、開啟故障燈,導致後方車輛追撞,也有肇事責任,訊後依過失致死罪嫌將她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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