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肢拳手打死人 左手讓拳 不算殺人
〔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用哪一隻手打人,刑責差很大!
改傷害致死 判8年半
曾是拳擊好手的男子屈蘭峰,因火災致右小腿截肢,住進新北市淡水一家社福中心,不滿黃姓病友自嗆有黑道背景,要屈幫忙貸款,屈男酒後毆擊黃男,黃男送醫不治,檢方依殺人罪起訴屈男,但士林地院審理認為,屈男以非慣用的左手毆人,無殺人直接故意,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8年半;換言之,有武術背景的屈男若用右手出拳打死人,就可以被認定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
壯碩的43歲屈男,高中時參加全國中正盃拳擊錦標賽,打進8強。
去年8月,死者黃男的林姓室友出庭證稱,屈男進房後就出手揮擊,擊中黃男右眼,黃倒在床上,屈男又抓住黃男質問「你怎麼不上來?」黃男求饒說「對不起」,屈男轉頭命林姓室友去別的房間拿香菸,林男回來時,黃男倒在床上,屈男拉了2下,黃男開始吐,屈男告訴林男「打了7、8下」。黃男患有中風、痛風等多種慢性病,身體虛弱,遭毆後躺在床上頻喊「頭好痛」,不久後昏迷,看護趕緊通知119送醫急救,診斷出小腦出血,住進加護病房,一星期後不治。
屈男辯稱犯案時情緒失控,是坐輪椅上,以左手虎口掌心內側攻擊,未使用拳頭關節,且打黃男右臉頰靠近眼部,並非頭部。
法官認為,目擊者指屈男打人時單腳站立,依當時態勢,屈男明知黃男不適,為了洩憤仍持續攻擊,很難將攻擊範圍限縮在臉頰靠近眼睛處,不採信屈男辯詞;但考量他未用慣用的右手,且當時握有酒瓶,卻未拿來攻擊黃男,應無「殺人」犯意,改依「傷害致死」論罪。
律師張立業表示,習武的練家子,本身自知攻擊具有力量,一旦打死人,有些法官會認為有殺人犯意,但仍應仔細判斷,如攻擊的部位、次數,有無喊「給你死」等,皆可做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