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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機裝翹牌器挨罰 向法院提告敗訴

新店警方將鍾男重機攔下,發現裝有非固定式車牌架,依法開罰。(記者李忠憲翻攝)

新店警方將鍾男重機攔下,發現裝有非固定式車牌架,依法開罰。(記者李忠憲翻攝)

2013/05/27 06:00

〔記者李忠憲/新北報導〕新北市鍾姓男子假日騎愛車跑北宜公路,遭新店警方攔查,以車牌裝有非固定式牌照旋轉架(俗稱翹牌器)開罰。鍾男對警方取締不服,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法官認為鍾雖非安裝翹牌器,仍屬不固定式牌照旋轉架,警方於法有據,判鍾男敗訴。

鍾男去年12月15日利用週末假日與重機愛好者相約騎重機走最熱門的北宜公路,遭新店警方發現其車牌疑似裝有翹牌器,警方將他攔下後確認屬可調整式的牌照架,當場以「號牌不依指定位置懸掛」開罰5400元,並吊銷機車牌照,雙方在現場爆口角衝突,鍾男憤而在今年1月向新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

鍾男表示,自己當時並沒有騎車,本身車牌有懸掛在規定位置,也沒有安裝電動或手動控制裝置的翹牌器,且法律並未規定車牌架安裝非原廠的就是違法,況且可清楚看見車牌號碼,如果真想違法,怎麼還會被測速照相拍到違規;他並質疑警員在現場未經他同意,就大力硬扳他的車牌7次,並將自己錄製的行車紀錄器畫面提供給法官自清。

開單的呂姓警員到庭時表示,當時發現鍾男騎乘的重機車牌,與另一輛相比明顯比較翹才會攔查,經手扳動確實有活動可能,才會依法開單。

承審法官認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謂車輛號牌「懸掛固定」者,是指號牌正面「固定」朝向後方,倘號牌正面得任意傾斜,改變角度,致他人對其號牌上文字、數字有所誤認,或不易辨別時,就屬於非固定懸掛。

法官檢視雙方提供的錄影畫面、照片及雙方證詞,認為鍾男車牌確實非固定懸掛,警方開罰有據,最後裁定駁回,鍾男除要負擔訴訟費800元,另要賠償員警證人費500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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