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之狼性侵11女 判10次死刑仍未定讞
2008/02/02 06:0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判10次死刑仍未定讞!
「台南之狼」郭全寶涉嫌從85年到88年間相繼犯下性侵11名婦女、強盜案,台南高分院更八審依連續強盜性侵罪名判他死刑,合計郭全寶在一、二審前後共被判10次死刑,最高法院卻遲不作出定讞判決。
多名受害人在法院審理時出庭,懇請法官趕快結案、判郭死刑,她們很受傷,不要再傳喚受害人出庭了!
判決指出,郭全寶(44歲、另案在南監執行)於85年4月21日凌晨4時侵入他人民宅,持折疊刀抵住熟睡中的女屋主表示「要搶劫,如果合作就不會傷害她」,他用膠帶蒙住女屋主眼睛、尼龍繩綁住雙手,在屋內搜括財物無所獲,轉向性侵女屋主得逞。
此後,郭全寶以類似手法持續在台南縣市地區犯案,法官認定有罪的最後1案為88年6月25日凌晨4時許,郭在某住宅搶劫翡翠戒指與藍寶石各1只、勞力士表2只及4000元,劫財後同樣性侵女屋主後離去。
更八審合議庭法官認定郭全寶從85年到88年間前後犯案14件,性侵女子多達11人,連讀小學的幼女或姊妹2人都難逃他辣手摧花,令人髮指,當時偵辦的南市警方專案小組甚至把他命名為「台南之狼」。
88年7月6日凌晨零時許,台南市警三分局員警在安南區安功路附近巡邏,發現郭全寶騎機車徘徊,警方盤查發現他形跡可疑,且穿著、外貌、體態與所穿布鞋和警方專案小組公告的「台南之狼」特徵、布鞋類似,進而帶回比對鞋痕,並通知被害人出面指認,警方採取郭全寶唾液準備比對DNA時,郭某見已無法狡賴,在被查獲後5個小時內坦承犯行,供出有關犯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