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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監護權 親子未必一刀兩斷

2007/12/11 06:00

記者劉志原/特稿

監護權為「親權」的一部分,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滿20歲子女的保護及教養之一切權利與義務,監護權為親權中的財產監護、允許及代理或結婚同意等權利,一旦子女年滿20歲即成年,父母與子女間即無監護權問題。

簡言之,父母對子女有監護權時,可替子女的財產、法律行為做決定,反之,就不能做決定。但其餘的親權不必然因無監護權而消失,父或母仍可在法院准許或監護人同意下探視子女,並依法院裁定方式,負擔對子女的養育支出。

親權與監護權均不可主動拋棄,一般來說,監護權由父母行使,父母亡故或其他原因無法行使時,由法院選定,另若父母離婚,也可雙方協議或由法院裁定監護權如何行使。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被剝奪,只是失去部分「權利」,並不等同於與子女一刀兩斷。

失去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父母,除非獲法院認定無力負擔扶養義務,否則對未成年子女的教養與保護義務仍在,仍得視情況負擔子女的生活必要費用,但無權代替子女行使財產、代理及允許等權利。

監護權也不等同於繼承權,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喪失監護權,將來父母過世後,遺產一樣要分給子女,不受有無監護權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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