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通姦刑責大不同/負心漢比偷生子嚴重
2019/05/12 06:00
小王拋棄人妻 判4月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可責性誰最多?台北地院近來有3起妨害家庭罪判決,一是小王偷情後就拋棄人妻,被判刑4月;二是當事人通姦生女,判刑3月;三是除了外遇生子,還跟小三拍婚紗照,也判刑3月。從3案可看出,法官似認為負心漢該被苛責的程度,比外遇生子還嚴重;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則認為,判決刑度還在行情內。
第一案,王男前年7月在世貿樂器大展結識施女,竟在已婚的施女家和旅館,與對方發生兩次性關係,激情過後就分手,施女不堪遭棄,告知丈夫,施夫控告王男。雖施女也不對,但法官看不慣王男行為,以其未和解賠償等「犯後態度」的考量,將王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人妻出軌生女 判3月
第二案,已婚張女偷吃許男,3年前生女,張夫得知後對2人提告。法官以2人承認犯行,態度尚可,但案發後未和解及談賠償事宜,將許男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張女雖判2月、但可緩刑。
人夫偷生拍婚紗 判3月
第三案,周男隱瞞已婚身分和黃女交往生子,還帶黃女拍懷孕婚紗照,周妻從老公臉書的交友狀況發覺婚紗照,氣炸提告,因黃女不知周已婚,僅周男被起訴。法官認為周男承認犯行、態度良好,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翁偉倫指出,妨害家庭罪一般判刑2至4月間,第一案主角只發生兩次性關係就判刑4月,量刑算滿重的,研判男方上床得手2次就甩了女方,事發後又未和解,才被法官重判。
至於一般人認為「情節較重」的通姦生子,翁偉倫解釋「小孩是通姦證據」,但並非影響量刑的因子,妨害家庭罪的量刑多考量次數、時間、犯後態度、和解與否等,生子與否不是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