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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專區賣色情漫畫 網拍珍藏被判刑

法官認為露天「成人專區」雖設有警語,但仍不能販售有少男少女或兒童猥褻的圖畫。(取自露天,記者張瑞楨翻攝)

法官認為露天「成人專區」雖設有警語,但仍不能販售有少男少女或兒童猥褻的圖畫。(取自露天,記者張瑞楨翻攝)

2018/03/09 06:00

認定有隔絕 一審無罪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吳姓男子把珍藏多年的9本色情漫畫刊物上網拍賣,卻被警察買下法辦,台中地院一審卻認為,吳男透過露天拍賣的「成人專區」販售,已採取不讓未成年男女觀賞購買的適當安全隔絕措施,據此判決無罪;檢方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卻認為,吳男賣色情書刊雖不構成刑法販售陳列猥褻物之罪,卻有2本漫畫,有未成年男女學生猥褻圖畫,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特別法」,據此撤銷無罪原判,改判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

判決書指出,吳男去年6月在台中住處用女友的帳戶,在露天拍賣的「成人專區」(見圖,取自露天網站,記者張瑞楨翻攝)內販售,並刊登9本色情漫畫書刊封面,卻被警方網路巡邏看到,花錢買下再法辦,台中地檢署依刑法公然販賣陳列猥褻物罪,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散布販售陳列兒童或少年性交猥褻圖畫罪起訴。

觸兒少性剝削條例 二審判刑

吳男辯稱沒有犯意,只想把舊書賣掉,台中地院勘驗內容,認為9本書刊漫畫,沒有暴力、虐待或人獸性交等第一類猥褻內容,屬於第二類比較軟性的猥褻物,台灣現行法律是可以販售,但必須有所約束,吳男在露天的「成人專區」販售,會員要點選「我已滿18歲」始能進入,吳男已採取適當安全措施,另外,漫畫情節圖畫是虛構繪製,不是真實的少男少女,據此判決無罪。

台中高分院則認為,吳男不構成刑法販售陳列猥褻物之罪,但其中「清一色是童貞」、「正確的性教育」2本漫畫,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販售陳列兒童或少年性交猥褻圖畫的「特別法」規定。

二審認為,這2本漫畫有少男少女裸露猥褻圖畫及對話,漫畫雖是虛構繪製,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也將「圖畫」涵蓋在內,據此撤銷無罪判決,改判2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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