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雙親 民法修正後採相對義務
律師林富貴表示,民法修正為「相對義務」後,只要認定對扶養義務人有失公平的地方,就可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示意圖(記者顏宏駿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父母養育子女長大,年老時再由子女扶養終老,本應是人之常情,卻經常出現父母親拋家棄子,老了卻要求子女扶養的情形。律師林富貴表示,民法修正前,認為扶養雙親是屬於「絕對義務」,縱使父母萬般不是,仍要負起扶養責任,但修正為「相對義務」後,只要認定對扶養義務人有失公平的地方,就可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林富貴說,原本規定是認定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除非能證明自己無法維持生活,才可以減輕扶養義務,但不能免除;修改之後,則是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卻沒盡到扶養義務,或者是故意虐待、侮辱、給予重大傷害者,只要評估對於扶養者有失公平的地方,就可以聲請減免或是免除。
該規範是用於直系血親與配偶間扶養關係,所以父母在未成年子女生長期間,有拋家棄子或在外養小三不顧子女生活,都可適用新法;同理可知父母年老,子女棄養也可以適用,但除非棄養或是虐待、侮辱等情節重大,才可能免除扶養義務,否則法院會依據受扶養權利人當時不盡義務的程度,來減少扶養義務人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