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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園涼亭棄養米克斯挨罰 主人稱是狗「點頭同意」

張男棄養阿福,事後還辯稱是阿福「點頭」表示喜歡涼亭。圖為青年公園涼亭,示意圖。(圖擷取自Google街景)

張男棄養阿福,事後還辯稱是阿福「點頭」表示喜歡涼亭。圖為青年公園涼亭,示意圖。(圖擷取自Google街景)

2018/08/05 06:46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北市張姓男子養了一隻名為「阿福」的米克斯犬,但他在去年8月時將阿福帶到北市青年公園棄養,遭檢舉後被北市動保處依《動物保護法》罰鍰3萬元,不過張男打官司稱他沒棄養,辯稱是阿福「點頭」表示喜歡公園涼亭,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採信張男說法,判他敗訴。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張男指稱,他在去年8月20日帶阿福去青年公園散步,到了公園涼亭後,阿福和他「點頭」,所以他知道阿福喜歡涼亭,於是將飼料放旁邊,並打算第二天再帶阿福回家,強調動保處不應只依照檢舉人猜測就認定他棄養。

不過動保處指出,檢舉人在涼亭內發現阿福,旁邊有水、飼料以及紙箱,帶牠到醫院治療後發現身上有晶片,確認飼主資料後聯絡道張男,檢舉人指出,張男對他說阿福會吠叫導致鄰居抗議,且家中有小孩要照顧,無法養狗,可見張男故意棄養阿福,因此才依《動保法》對張男開罰3萬元。

法官認為,檢舉打電話給張男時,張曾說「因為養女兒很累,所以沒辦法養狗狗」,可見張男確有棄養之意。針對動保處開罰金額,法官認為依據《動保法》,棄養動物可罰3至15萬元,罰3萬是最低金額,沒有處罰過當的問題,因此判張男抗罰敗訴。可上訴。阿福案發後則是被安置在北市動物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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