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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正案》非「絕對重罪」 最多只能境管8年

司法院已完成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限制出境出海專章。(資料照)

司法院已完成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限制出境出海專章。(資料照)

2018/04/25 00:2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23日完成「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出海專章草案,除把境管被告權改成「相對法官保留原則」,剝奪檢察官逕行境管權力,還規定本刑10年以下的非「絕對重罪」,最多境管8年,解決為人詬病「無絕期」的沉痾。

現行實務把這限制出境、出海的強制處分視為「限制住居」的方法,長年引發外界批評檢察官不應無法源、期限、次數逕行境管被告;司法院為了保障人權,去年起著手研修「刑事訴訟法」,23日完成修法,增加境管專章,同時把境管區分成「獨立型態的強制處分」及「羈押的替代處分」。

獨立型態強制處分指的是,若檢察官、法官認為被告有逃亡或其他影響偵審情形,可在不經訊問下就予以境管;反之若認為可用境管替代羈押,就得先行訊問才能境管。以上兩者都得以書面通知被告,並保障救濟權利。

檢察官未來僅能逕行境管被告2個月,如需延長,得向法院聲請,每次不得逾4個月,以3次為限,亦即檢方最長境管被告14個月,換言之,草案不但拔掉檢方的境管權,還變相壓縮偵辦時程,為了因應新制,檢方將須更有效率地辦案。

至於審判中的境管,每次不得逾8個月,且若被告所犯的罪為本刑10年徒刑以下的非「絕對重罪」,累計不得逾8年,減少以往不論大小案,動輒就境管10幾年的窘況。如被告受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等判決,應視為撤銷境管。

草案另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11條,要求審檢於新法實施兩個月內,重新檢視既有的被告境管卷宗,如認為有繼續境管的理由,就應依新規定延長,以利無縫接軌。

司法院修刑訴法,原則上應先與行政院會銜,再送交立院審議,但立委諸公非常重視本案,因此也可能跳過政院,由立院自行提出,最快可於本會期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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