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進會:收不回物品報遺失 想自保卻犯誣告罪
2018/01/25 15:1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一名阿伯日前忘了把車子停在哪,誤認遭竊,請求警方協助,警方沿路查找終於幫他尋回愛車,對此,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25日表示,本案警方未受理,且阿伯沒有犯意,不構成誣告罪,但實務上常見有人明明知道物品在哪,卻因收不回,為了自保而報遺失,此舉即屬誣告罪無誤,最重可處1年徒刑,不可不慎。
司進會指出,實務上常見有人把車子借給朋友,但朋友不願歸還,害他一天到晚接到罰單,為了自保,就到警局訛稱遺失;另種亦常見的是票據糾紛,即廠商開了票給包商,但包商未履約,廠商不想給付款項,又不想跳票,便到警局報遺失。
司進會解釋,上述狀況因為已進入刑案程序,對方無端變成「侵占遺失物」的被告,甚至有人直到通緝被抓,才知道遭到陷害,影響權益甚鉅,因此對這種明知事實卻杜撰報案的人,「刑法」171條設下處罰規定。
該條文指出,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目的就是避免民眾任意、濫行、虛偽告發,影響他人權益,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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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A對B提告,經檢察官偵後後,B獲得不起訴,反告A誣告,此為刑法169條、屬於有被告的誣告罪,最重可處7年徒刑。
司進會建議,民眾報案應該注意所指述之事實是否確實如此,且勿僅是為了免除交通違規罰鍰或是民事票據責任,就任意去杜撰報案內容,避免惹刑罰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