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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涉教唆洩密無罪 北院新聞稿全文

立委柯建銘自訴控告前總統馬英九教唆前檢察總長洩密,台北地院今判無罪。(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立委柯建銘自訴控告前總統馬英九教唆前檢察總長洩密,台北地院今判無罪。(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2017/03/28 18:34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立委柯建銘自訴控告前總統馬英九教唆前檢察總長洩密,台北地院今判無罪,判決指出,黃世銘九月一日中午第二度赴總統官邸報告並交付「專案報告二」,高院雖已判黃世銘此部分犯行有罪定讞,但北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黃世銘犯罪,不等於馬英九教唆黃世銘犯罪」,不論馬英九身分多特殊、案件多敏感,法院仍應嚴守無罪推定原則,要求自訴人柯建銘負起舉證責任,若無法證明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法院自然應判馬無罪。

以下為新聞稿全文:

有關被告馬英九103年度自更(一)字第3號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新聞稿

壹、被告馬英九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經自訴人柯建銘於民國102 年10月3 日提起自訴,本院於103 年6 月11日以102 年度自字第61號裁定駁回後,自訴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認被告在職期間不得進行起訴、審判,故以103 年度抗字第620 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多次移送併辦相關事實,本院待被告卸職後依序進行準備及審理程序,經審理及合議庭評議後,於106 年3 月28日宣判被告馬英九無罪。

貳、自訴及背景事實:

一、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於102 年8 月31日晚間,於偵辦自訴人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不上訴關說案尚未偵查終結前,即自行主動求見被告,並交付包含監聽秘密、自訴人個人資料等內容之「專案報告一」,犯洩密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囑上易字第1 號判刑確定。本院於本案亦查無任何被告事先知情甚至指揮黃世銘辦案之事證,且上開確定判決亦已詳述特偵組當時依法向本院聲請監聽票及擴線監聽之事證,均查與被告無關。

二、被告於獲悉上開秘密後,當晚即指示隨行秘書,電話聯絡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秘書長羅智強至官邸商討上開秘密,涉嫌單獨洩密,連同被告於102 年9 月4 日要求黃世銘親自向江宜樺報告,涉嫌教唆洩密等罪嫌,皆已於日前由臺北地檢署偵結起訴,本院受理後並已公開分案完畢(106 年度囑易字第1 號),此案亦與本案自訴事實無關。

三、本案自訴人指控被告於102 年9 月1 日凌晨透過秘書林有振電話聯絡黃世銘約其當日中午共進午餐,涉嫌在該88秒通話中教唆黃世銘再行洩漏哪些人被監聽、哪些人只有通聯等秘密,並指示增加資料,故黃世銘於當午第二次面見被告時交付「專案報告二」之秘密(此部分亦經上開高院另案判刑確定)。但「黃世銘犯罪,不等於就是被告教唆其犯罪」,不論被告身分多特殊、案件多敏感,本院皆應嚴守無罪推定原則,要求自訴人對被告之教唆犯嫌負起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證明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程度,本院自應諭知被告無罪。

四、自訴事實另一部分則係被告於102 年9 月11日以國民黨主席身分在考紀會前召開記者會,嚴詞批判同黨之前立法院長王金平涉嫌為自訴人關說,被告以此方法公開誹謗自訴人。

參、被告馬英九無罪之理由如下:

一、關於102 年9 月1 日涉嫌教唆黃世銘洩密之部分:

(一)詳細比較「專案報告一」及「專案報告二」,後者除形式上新增加本案判決附件一之「各方通話時間內容」外,其餘內容僅修改「專案報告一」之錯字贅字、調整補充若干無關秘密、個資之文句、把監聽結果之文字敘述改成表格呈現,原則上並未新增「專案報告一」所無之偵查秘密、監聽譯文或自訴人個人資料;唯一增加者,為卷內兩通監聽電話即102 年7 月15日自訴人與蔡律師及曾勇夫通話之具體「通話時間」(10時39分、17時13分),「專案報告一」略載為上午、下午,但仍屬新增加之應秘密事項。

(二)就原本「專案報告一」已經由黃世銘自行洩漏之秘密事項,按「已對同一人洩漏之秘密,對該人即不為秘密」,是被告自無可能就此部分再犯任何教唆洩漏監聽秘密之罪。

(三)就「專案報告一」所無之上開兩通電話之具體通話時間,黃世銘洩密及違反個資法事證明確,但自訴人就被告教唆黃世銘犯罪之舉證,無論係被告親自或委由其隨行秘書林有振在上開凌晨88秒通話中,向黃世銘表示對「專案報告一」有疑問要再行請教,均無法直接且充分證明被告將第二次會面時所當面詢問之「哪些人有監聽譯文、哪些人沒有監聽譯文只有通聯紀錄」等節,先行在該通電話中告知黃世銘,更無證據證明被告在該次電話中要求黃世銘另外提出任何包含監聽秘密或自訴人個資之書面,亦無自訴人所稱被告要求黃世銘重新整理或改以表格呈現之證據,且無監聽或錄音紀錄等鐵證,故黃世銘所稱係透過第一次會面時所悉自行研判而為「專案報告一」之調整,再自行決定將「專案報告二」交予被告,無法排除其可能性,自訴人既然無法建構被告教唆黃世銘犯罪是唯一事實版本,「事證有疑,利歸被告」,此部分被告罪嫌自然無法證明。

二、關於102 年9 月11日涉嫌誹謗自訴人之部分:

被告針對同黨黨員王金平涉入替自訴人關說司法個案之事,以國民黨主席身分在該黨考紀會召開前發表本案判決附件二所示之公開談話,先前已有偵辦此案之特偵組檢附相關事證發布新聞稿為相同之指摘,被告主觀上難認係針對自訴人或僅係為損及自訴人之名譽而為,亦已有相當可得確信該關說之事為真之根據,則被告傳述、評論如上,無法證明其主觀上有誹謗故意,且應認其基於善意對可受公評之事加以適當評論,自無法論以加重誹謗之罪責。

三、綜上,自訴人未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上開兩部分之各罪嫌屬實,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本院自應諭知被告全部無罪。

相關連結︰

「馬英九涉教唆洩密案」判決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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