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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違規害民眾逆向 員警還賞對方吃罰單

許姓男子行經萬和街時,被左切的員警逼得駛入對向車道閃避。(圖為案發地,記者黃欣柏攝)

許姓男子行經萬和街時,被左切的員警逼得駛入對向車道閃避。(圖為案發地,記者黃欣柏攝)

2017/01/17 23:56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員警害民眾違規,竟反過來開對方罰單!台北市許姓男子前年開車出門,因前方騎乘機車的員警突然切入內側,逼得她駛入對向車道閃躲,事後員警卻反過來以「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為由向她開出900元罰單,經她提起行政訴訟,台北地院認定員警違規在先,許男行為屬「必要之緊急避難行為」,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

許男控訴,前年8月間她開車從文山區萬美街左轉入萬和街,發現前方約60公尺處有一輛警用機車行駛於車道右側,她本不以為意,不料當雙方距離縮短至不到10公尺時,該員警突然打方向燈向左急切並減速意圖迴轉,她擔心撞上員警,只好鳴按喇叭示警,同時緊急駛入對向車道閃避。

讓許男驚訝的是,員警事後竟反過來以「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名義,向她開立900元罰單,並記違規點數1點,她認為裁罰太不合理,質疑員警根本是不滿被按喇叭才故意「報復性開單」,憤而提起行政訴訟討公道。

對於這起爭議,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認為,該員警當時已打方向燈示意,許男應減速保持安全距離而非駛入對向車道,其行為明顯侵犯對向車輛路權,員警舉發開罰並無違誤。

但台北地院判決出爐卻狠狠打臉警方說法,判決中直指許男當時並未超速,且事後即切回原本順向車道,員警當時未禮讓直行車先行,也沒有依規定在可迴轉處30公尺前就打方向燈警示後車,本身才是侵害他人路權在先。

判決中並提到,許男之違規屬於「必要且未過度之緊急避難行為」,該員警身為許男緊急避難的「受益人」,不察自己違規,還反而舉發對方,於法顯有不適,因此應撤銷對許男之裁罰。

對此法界人士指出,本案是法律「信賴原則」的經典案例,民眾若遇上類似案件、糾紛,訴訟時也同樣可主張「信賴原則」來捍衛自身權益。

法界人士指出,所謂「信賴原則」,意指參與道路交通者,應可信賴其他人也會遵守交通規則,如果因他人突發、不可預見的違規行為而發生事故,仍不得令其負過失責任,此原則在過去許多判決中均會被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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