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淑晶爭產輸哥哥 最高法院定讞
2016/08/29 12:02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惡房東張淑晶與親哥哥張振盛因台北市東區房產鬧上法院,張男指當初買房,借用張女名義登記,其實購屋款都是他付的,張女則指張男替她投資失利,購屋款項是彌補虧損,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認定房子是張男的,判決張淑晶敗訴定讞。
判決指出,張氏兄妹101年5月30日花1532萬元買下台北市東區的18坪套房,張男表示,房子借名登記在張女名下,以取得較優惠的貸款利率,後來還以張女名義出租房子,租約到期後,發現張女更換門鎖、不讓他進入,因此提告爭回房產。
張女則指房子並非借名登記,當初委託哥哥投資股票失利,她改提議投資不動產,哥哥匯款返還先前投資失利的欠款,與購買房地產無關,房子是她的。
一審台北地院判決張男敗訴,高院改判張女敗訴,認定購屋相關程序包括:洽談、簽約及交屋都由張男處理,房子租金也由張男收取,因此改判張男勝訴,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