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李慶華、李慶安爭產未查證《壹週刊》判賠180萬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行政院長李煥99年間去世,《壹週刊》3年前報導稱,李煥留下上億現金、字畫,李慶安、李慶華爆爭產風波,李慶華兄妹認為報導不實,影響兩人名譽,求償共1000萬元,高等法院認為《壹週刊》未盡查證義務,今判《壹週刊》及2名記者應連帶賠償李慶華、李慶安共18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還可上訴。
李慶華、李慶安兄妹提告指出,《壹週刊》是於102年3月28日的第618期報導,以「李煥留下上億現金字畫 李慶安李慶華爆爭產風波」為標,不實報導有所謂的爭產風波,根本未經過查證,並加油添醋指「為了爭產,李慶華等人不惜向國稅局申請清點遺產」、「對父親埋怨不已「、「打點家務為名,行清點遺產之實」,將他們依法進行申報遺產稅程序,曲解意圖爭奪家產,已損害其名譽。
李慶華2人並稱,父親李煥一生清廉,遺產共為6625萬多元,與報導所稱數億存款不符,2人各向《壹週刊》求償500萬元共1000萬元,並在《自由時報》等4家報紙頭版刊登1天的道歉啟事。
《壹週刊》指稱,李煥和子女李慶華、李慶安等人長期擔任政府要職、民代,屬公眾人物,李慶華兄妹和其兄姊就李煥遺產應如何分配,屬公眾關注議題,為可受公評事項,且報導前接獲李家親友消息,指李煥晚年意識不清後,其子女就財產分配有爭議才進行報導,並已盡查證義務。
高院認為,李煥在98年時曾出具確認書,提及曾和李慶中聯名開設銀行帳戶,並購買基金及保險,僅是委託李慶中代為管理,遺產均應由法定繼承人平分,並未有偏頗情事,認定《壹週刊》部份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也未合理查證,判壹傳媒、2名記者敗訴,應連帶賠償李慶華、李慶安各90萬共180萬元,並在《自由時報》等4家報紙刊登道歉啟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