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正綁票案邱和順聲請再審 高院第4度駁回
民間司改會今年1月第4度為邱和順(左)與共犯吳淑貞、林坤明(前),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並請求停止刑罰,高院合議庭昨天再次裁定駁回聲請。可抗告。(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76年男童陸正遭綁架撕票案與業務員洪玉蘭命案,嫌犯之一邱和順被判處死刑定讞,民間司改會今年1月第4度為邱和順與共犯吳淑貞、林坤明,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並請求停止刑罰,高院合議庭昨天再次裁定駁回聲請。可抗告。
邱和順案之前已提出3次非常上訴、3次再審,皆被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駁回,此次第7度扣關,民間司改會提出的主要理由是,邱和順在警詢時屢遭刑求,被迫下跪以示懺悔,自白不具任意性,不應採為證據,當年新竹市刑警隊2名偵查員到庭在監察院的詢問筆錄,也證明真的有刑求,足以動搖原審的有罪判決,因此有必要重審並停止刑罰。
但高院審理後認定,警詢階段遭污染的自白,與之後階段的其他自白間,因時移事往、已經排除原訊問人(員警)、由檢察官單獨偵訊等因素,已可隔絕先前不當取供的影響,例如邱和順在檢察官單獨訊問時,已無警方刑求的可能性,按常理應可依自由意志翻供否認,卻仍向檢察官坦承共同犯下陸正案。
合議庭認為,邱和順在與陸正父親當面問答時,聲音自然且平常;若在媒體前公然下跪道歉,是遭員警授意、脅迫,百般不願才下跪,則何以其他被告未有下跪舉動?合議庭因此認定辯詞難以採信,聲請再審的理由不足以認為邱和順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較輕刑度的判決,裁定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