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萬金!對女警講一個字 他付出5萬元…
來自屏東的邱姓男子,去年於台中市一處停車場旁違規停車,女警處理時,邱男罵一個字:「X!」,賠償5萬元。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楊政郡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講這一個字的代價真高!來自屏東的邱姓男子,去年於台中市一處停車場旁違規停車,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女警王瑩萱處理時,邱男罵一個字:「X!」,被女警告發妨害公務罪,台中地院一審判處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邱男賠償5萬元,並向女警當庭道歉,女警雖仍不同意和解,但台中高分院二審時,以邱男已知警惕為由,宣告緩刑2年,給他自新機會。
判決書指出,邱男於去年4月18日晚間,於停車場旁違規停車,民眾向警方投訴後,女警王瑩萱到場處理,邱男宣稱他是屏東縣政府的員工,跟很多屏東縣的警察熟悉,不過,女警沒理會,堅持要他立即離開,邱男卻認為,塞車無法離開,質疑女警欺負他是「屏東來的」。
女警堅持要邱男離開或往前開,邱男仍認為堵車寸步難行,車子無法往前,氣得大呼:「我去投訴啊,X!」,之後,又詢問女警說:「妳到底哪個警局的呀?他媽的,前面有人我怎麼往前?」。
「X」有「性交」的通俗之意,女警提出妨害公務罪告訴,雙方爭論主要重點是「X!」,其次是「他O的」,邱男宣稱,「X!」等語是紓解壓力的口頭禪,無侮辱之意,不是針對女警。
不過,台中地院一審卻認為,從連貫語句分析,「我去投訴啊,X!妳到底哪個警局的呀?他O的,前面有人我怎麼往前?」,可證明邱男罵「X!」等語的對象是女警,足以貶損女警名譽。
台中地院一審依妨害公務罪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邱男上訴二審,並於台中高分院二審時,向女警道歉,民事則判決賠償5萬元,台中高分院認為,雙方沒有和解的原因,是女警不同意和解,並不是邱男不願和解,邱男已支付5萬元,且「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2年,全案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