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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集遊改自願報備 罰則取消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針對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質疑,警察暴力打人都找不出員警負責,警政署長陳國恩表示,未來警方執法時會提高員警辨識度。
(記者簡榮豐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針對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質疑,警察暴力打人都找不出員警負責,警政署長陳國恩表示,未來警方執法時會提高員警辨識度。 (記者簡榮豐攝)

2016/05/13 06:00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除將名稱變更為「集會遊行保障法」,並取消現行法之罰則;但包括是否設置禁制區、命令解散權等,因各黨團無共識,保留送交朝野協商。

路權若協調不成 抽籤決定

召委陳其邁感慨,這法案在立院審了二十年,相較過去有大幅進步;能達成這麼多共識,代表「人民的時代即將來臨」。

依初審通過的草案內容,集會遊行將由「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現行法的所有罰則都刪除,以落實「保障」精神。在場協助、執法的政府人員或員警,至少應在身上兩處配戴足以辨識身分之標幟,其規格與樣式則請警政署研議。

集遊負責人可在集遊前六到三十日,以書面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請求協助與保護,但若因情勢緊急而無法事前報備,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提出報備後,給予必要的協助及保護。要是同一時間、處所、路線有兩人以上提出集遊活動,主管機關應邀集負責人協調;若協調不成,就由主管機關劃設安全警戒區,由負責人抽籤決定使用空間範圍。

至於是否維持命令解散制及原已達成共識的集遊禁制區範圍,皆因時代力量提出異議,保留送交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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