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判刑7年以上 禁領退休金
立院昨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案,未來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在退休、資遣或離職後,經判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不可再領退休金,且過去退休金也要追回。(記者方賓照攝)
公務員退休法修正案 三讀通過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公務員涉貪判刑,將禁領退休金!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未來公務人員若於在職期間貪污,而經法院判處七年以上之重罪者,除不得領取退休金,也須追繳已領之款項。
已領取者 須追繳款項
鑑於「公務人員退休法」對於涉貪公務人員,在申請退休、請領退休金缺乏管制措施,屢見貪官在事發前,先行辦妥退休,即便案發後經判刑入獄,仍可爽領退休金。立法院民進黨團因此提出修法,禁止貪官領取退休金。
依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公務人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等,經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以及依「公務員懲戒法」被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就不得申請退休。
至於領有月退休金者,只要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或因案遭通緝期間,就予以停領,直到原因消滅時恢復。民進黨立委張宏陸指出,這是為了避免政府在貪官入獄、逃亡期間,還每月撥錢給罪犯。
修正案亦規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或離職後,涉貪瀆經判刑確定時,也應剝奪或減少其一定比例之退休金。只要是獲判有期徒刑七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就不得領取退休金。獲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者,減少五十%退休金;獲判二年以上、三年以下者,減少三十%退休金;獲判一年以上、二年以下者,減少二十%退休金。已領取的部分,則需依比例繳回。
張宏陸指出,這是為了讓公務員知所警惕,只要貪污,就沒退休金可領;過去犯法的公務員,在牢裡仍可照領退休金,這相當不合理。修法能讓公務員在做壞事前,三思而後行。
張宏陸強調,台灣公務員薪水高於社會大眾的平均值,退休所得替代率更遠比一般人優渥,本就不該在行使公務時,藉其職務進行不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