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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籲法院 速審李全教涉賄案

台南市長賴清德。(記者洪瑞琴攝)

台南市長賴清德。(記者洪瑞琴攝)

2015/07/07 06:00

〔記者黃文鍠、洪瑞琴、蔡文居/台南報導〕台南市議長李全教涉議員及議長「雙重賄選」案,因李全教聲請法官迴避,延宕審理進度。市長賴清德昨向高等法院與台南分院喊話,依選罷法第一二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一審應在六個月內完成,法院已違反規定,籲請法院儘速審理。

賴清德說,否則將來選舉涉賄案,都以聲請法官迴避手段拖延干擾,無形中助長地方黑金政治,法院不可不慎,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李全教則表示,他從未干預司法,相關法律訴訟問題完全交由律師處理,他只是爭取自己應有、合法的被告權利,干預司法的人反而是賴清德本身。

李抗告 一審不可能半年內審結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郭貞秀表示,選罷法規定是「訓示規定」不是「強制性規定」,李全教兩件聲請法官迴避案,台南地院都已駁回,李陣營再提抗告;但她也直言,依法審理進程,一審不可能在半年內審結。

未實際參與偵辦的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蔡麗宜與承審法官王參和的夫妻關係,被李陣營鎖定,接連聲請「法官迴避」。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若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有一定程度血緣關係,或曾為訴訟代理人等,就應自行迴避審判。本案法官沒有以上背景,因此沒有主動聲請迴避的必要。然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也提到,如法官沒有上述情形,但被告或被害人足以認為法官在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可提出聲請迴避。李全教陣營就是援用該條法令聲請法官迴避。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聲請事件終止前須先停止訴訟程序。李全教陣營提出法官迴避案在高分院終裁前,依法訴訟還是必須要停止。

李全教從今年初開始聲請法官迴避,導致審理程序延滯。今年四月,台南高分院駁回聲請,但李五月又補提新事證,再度聲請法官迴避,兩案目前都被台南地院駁回,李全教已再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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