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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情報員間諜罪 刑責加重1/2

國安局長李翔宙。(資料照,記者羅添斌攝)

國安局長李翔宙。(資料照,記者羅添斌攝)

2015/06/10 06:00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大幅提高民間人士觸犯間諜罪之刑責,現任或離退未滿一年情報人員若犯間諜案,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軍情局上校羅奇正因共諜案遭判處無期徒刑,後因自白犯行,在更二審改判為十八年;不過,同案的民間人士羅彬僅獲判三年半定讞,引發軍民刑度差異過大之爭議。國安局事後提出修法「補漏」,大幅加重非軍職人員從事間諜行為的刑度。

修正案規定,涉洩漏、交付情報資訊給國外、境外敵對勢力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涉刺探、收集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為現職、離退未滿一年的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涉前述之間諜行為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為了鼓勵間諜自新,此次修法增訂自新條款;即使未具情報人員、情報協助人員之身分而犯間諜罪者,只要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因而查獲其他間諜或防止國安利益遭受重大危害者,亦得減輕刑責或行政責任。

修正案也規定,主管機關應統合政府機關「有關影像、圖資等空間情報之政策、管制及研發等有關事項,並指導、協調、聯繫密碼保密及空間情報統合有關業務之施行」,國安局長李翔宙曾於委員會答詢立委相關質詢時保證,這是用於對內協調,不是在管制人民,不可能出現如電影「全民公敵」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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