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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下一個郭冠英 擬將免職入法

2014/07/04 06:00

〔記者甘芝萁/台北報導〕公務員懲戒法三十年未修,導致不少不法公務員就算有違法事宜,事過境遷後仍可回任公務員,或享有高額退休金。司法院研擬修正公務員懲戒法,對有違法事宜的公務員加重處分,最嚴重甚至可以免職,並喪失公務員任用資格。

過去公務員若違法失職,就馬上辦理退休或離職,規避懲戒;就算犯行嚴重遭撤職,一段時間後仍可回任公務員,繼續累計年資,屆齡退休時還可享有退休金,前新聞局一等秘書郭冠英就是一例。

司院擬修公懲法

司法院日前函請考試院會參「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銓敘部昨向考試院院會報告修正意見。

公務員懲戒部分,司法院認為依照現行六種懲戒制度,包括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等,因人已離職,根本罰不到,懲戒效果有限,因此參考德國、日本做法,增加「免除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剝奪、減少退休金」及「罰鍰」等三種手段。

其中最嚴重的懲戒為「免除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等於拔除再回公部門任職管道。

對於司法院所提新增「剝奪、減少退休金」及「罰鍰」兩項懲戒方式,銓敘部認為可能與現行懲戒手段重複,也認為應明定懲戒法的適用對象。此案最後決議送交考試院全院審查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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