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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公務員 收錢有罪 送錢的也觸法

2011/06/08 06:00

〔記者曾韋禎、林慶川/台北報導〕為革除「紅包文化」的陋習,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未來送紅包給公務員即可能觸法,法務部將加強宣導讓民眾了解,「和公務員接洽,就是不能送錢」。

有主觀犯意 才算行賄

法務部也表示,必須主觀有行賄的故意才會成罪,民眾不必過度擔憂。

修正案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的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民間「紅包文化」積習已久,為讓不慎觸法者有自新機會,若不慎觸法,只要自首或在偵審中自白,均有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機會。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昨召開記者會說明表示,法務部為杜絕過去「收錢有罪,送錢沒事」的不良社會現象,讓民眾知道洽辦公務時「不必送」、「不能送」;公務員「不能貪」、「不會貪」,因此增訂此條文。

陳守煌解釋,所謂不違背職務的行為,是指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應該做或可以做的行為,過去貪污治罪條例中,只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收賄者訂有罰則;而民眾送紅包請公務員做職務內該做的事,則沒有刑責。

法務部也提供一些簡單例子,如,環保局人員縮短審查證照許可時間收受紅包、校長收受符合教師資格者紅包使其受聘等,送紅包者都可能構成「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法務部長曾勇夫在初審時舉例指出,過去老師只要具備任用資格,校長收錢聘用,這種情況下僅校長要負刑責,送錢的老師沒事;修正案三讀過後,送錢的老師就要負擔刑責,法務部將加強宣導讓民眾了解,只要和公務員接洽,就是不能送錢,否則就構成犯罪,即使假借過節送禮名義請託、行賄公務員,只要認定有事實,也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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