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密案 以院際調解權判馬無罪引爭議
承審法官唐玥︰接受監院約詢
〔記者陳慰慈、張文川/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台北地院判無罪,高院改判刑四月,台北高院更一審今年七月判處無罪確定,監察委員陳師孟對判決無罪的法官發出約詢通知,台北地院昨證實承審法官唐玥已接到電話約詢,並願赴監院說明;高院更一審承審法官張惠立則表示,尚未接獲約詢通知。
唐玥表示,當初審理洩密案時,就已做好會有人以異樣眼光看待判決結果,對被約詢不感意外,基於對監委職權的尊重,會如期赴約,也盼監院能尊重司法。
北院院長黃國忠表示,唐尚未收到書面約談通知書,不過有接到監院電話敲定約談時間,他尊重唐玥決定,但若監委提問跳脫原來案件或背離事實,也要求她予以澄清辯護,畢竟憲法賦予監委獨立行使事後糾彈公務員職權,但法官依法行使審判職權,也是憲法所保障。
台大法律系畢業的唐玥,兩年前判決此案時年僅廿七歲,法官資歷尚未滿三年。在馬案判決中,她認定馬確實有洩密的行為,但以馬行使「院際調解權」為由,判馬無罪。
一審判決遭法界多方非議,有法律學者指稱此案充其量只是跨院人士間的個人行為,不是院與院間的制度、資源分配紛爭,是否構成院際糾紛、是否該當院際調解權,具有重大爭議,應屬大法官釋憲才能釐清的事項;若法官認為有釋憲疑慮,應在審理中停止審判、聲請釋憲,而非自扮大法官直接認定馬是在行使院際調解權。
聲請釋憲或獨立審判 各有觀點
不過,也有另一觀點認為,法官是否認定犯罪、是否阻卻違法,都屬法官獨立審判的核心,檢、辯、當事人若不服一審判決,可循審級救濟上訴,全案仍應屬司法獨立審判的範圍。職司監督公務員的監察委員應尊重司法,不宜貿然介入法官的純淨審判空間,以免招致干預司法的非議。
馬洩密案地院承審法官是唐玥;高等法院判決有罪法官是江振義、潘翠雪及許文章;最高法院將二審有罪判決撤銷發回更審,法官為郭毓洲、林靜芬、張祺祥、李錦樑、李英勇,目前未接獲監院約詢通知;更一審判決無罪確定的法官是張惠立、游士珺、柯姿佐,張表示未接獲約詢通知,游轉調法官學院、柯留職赴美求學,昨未取得兩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