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前竹市議員詐領助理費判4年 今發監執行
2020/01/31 16:14
[記者洪美秀/新竹報導]新竹地檢署表示,新竹市前市議員李黃錦燕因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109年1月21日駁回上訴確定,其中李黃錦燕遭判處有期徒刑4年部分,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今天上午傳喚李黃錦燕到案後,已發監執行。
新竹地檢署指出,此案是李黃錦燕在89年到99年間,利用其擔任新竹市議員聘請公費助理的職務上機會,以人頭助理之名義向市議會詐領助理費後,供己私用,李黃錦燕在此過程共詐得942萬6千餘元,經檢方在99年6月間將李黃起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3次審理,最後108年8月1日將李黃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並將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今年1月21日由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
定。
最高檢察署轉通知新竹地檢署並要求啟動防逃機制。新竹檢方1月21日接獲通知後,隨即依法分案辦理本案之執行作業,由執行檢察官開立傳票通知李黃在春節過後的今天上午10點到案,李黃春節年假期間都有按日到地檢署法警室報到,並在今天配合按時報到後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