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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鼎案8項違失僅2項成立 翁啟惠獲判最輕處分申誡

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因「浩鼎案」被判申誡。(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因「浩鼎案」被判申誡。(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2019/04/03 16:47

首次上稿11:43
更新時間16:4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調查浩鼎案,認定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有8項違失,發動彈劾並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但公懲會僅認2項違失成立,今天(3日)判決翁啟惠申誡,全案確定。

公懲會指出,翁啟惠於2006年10月19日到2016年5月10日間擔任中研院院長,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己身與關係人的財產,但在2012年申報財產時,卻未誠實申報以浩鼎股東鄭秀珍名義所擁有的浩鼎公司股票529張,顯有違失。

其次,翁啟惠以鄭秀珍及女兒翁郁琇名義持有3529張浩鼎股票,為該公司大股東,但在2014年中研院與浩鼎公司簽訂「大規模酵素合成寡醣」案的專屬授權契約時,身為授權案創作人的翁啟惠,卻未依法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情事,違反《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亦屬有重大違失。

綜上,公懲會認為翁啟惠僅2項違失,依「公務員懲戒法」判處最輕的「申誡」。

至於監察院認定的其他6項違失,包括同意收受浩鼎公司150股技術股、低價認購3000張浩鼎股票、委託浩鼎董事長張念慈買股票、不當協助潤雅公司派員至中研院無償學習技術及讓潤雅不當取得中研院的醣分子研究成果、私下與潤雅公司簽訂材料移轉契約、解盲新藥時發表評論又謊稱未買浩鼎股票,公懲會綜合評擬後判定均不成立。

刑事部分,士林地檢署原依貪污罪起訴翁,因士林地院去年底判決無罪,士檢也決定不上訴,全案確定。

公懲會書記官長林玉萍下午說明翁啟惠被記申誡理由。(記者吳政峰攝)

公懲會書記官長林玉萍下午說明翁啟惠被記申誡理由。(記者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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