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槓時力:「都更條例」修正動議將損害公共利益
內政部指出,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都更條例」,所提「受實施者指揮監督之人如有不法行為,主管機關應不核准或撤銷計畫」修正動議,該條文違反比例原則,將致少數不同意者與實施者互相抹黑,將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損失。圖為台北市區街景。(記者陳鈺馥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提出5項修正動議。對此,內政部今日表示,該修正動議涉及到司法層面問題,恐非行政機關得以處理。
時力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包含「受實施者指揮監督之人如有不法行為,主管機關應不核准或撤銷計畫」、「提高公辦都更免徵求私權同意之限制門檻」、「維持現行所有權人撤銷同意書規定」、「增加代拆前協調範圍包括替代方案」、「都更過程所有資訊應公開於網站」等5項。
內政部研議後,針對「受實施者指揮監督之人如有不法行為,主管機關應不核准或撤銷計畫」指出,不法行為的認定及損害賠償的責任歸屬,因事涉刑事、民事,行政機關無權限,也無能力可以判定。
另外,本修正動議條文也違反比例原則,將致少數不同意者與實施者互相抹黑,不但縣、市政府無法執行,會使都更處於不穩定狀態,將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損失。
其次,對於「提高公辦都更免徵求私權同意的限制門檻」,內政部說明,目前審竣條文規定,公有土地過半可免徵求私產同意的修正,主要為避免少數私有所有權人即可左右公辦都更推動與否的決定。
內政部強調,如果依時代力量黨團的意見修正,公有土地未達5分之3應徵求私地主同意,則案件的同意比例掌握在5分之2私地主手中,如果其中部分私地主反對,公辦都更案就無法推動,將導致公辦都更範圍內少部分私有地可以合法「以小吃大」。
對於「維持現行所有權人撤銷同意書規定」,內政部提及,現行機制於實務執行上對於權利義務相同,因無客觀具體的認定條件,常常造成執行困難,這次修法參酌各界意見,提出所有權人於公開展覽時,對於其分配利益有減損,均得主張撤銷原簽訂的同意書,以利執行並保障其權益。
在「增加代拆前協調範圍包括替代方案」修正動議,內政部也說,權利變換計畫已嚴謹程序審議核定發布實施,即表示計畫內容具體可行,代拆為最後的執行工具,因此對於其範圍內應予拆除之土地改良物拆遷前的協調事項,應以涉關拆遷之期日、方式、安置或與其他拆遷相關事項為範圍。
至於「都更過程所有資訊應公開於網站」,內政部強調,現行「都更條例施行細則」已有實施者資訊揭露規定,地方政府在核定計畫時,並要求實施者設置個案專屬網站,提供各階段相關資訊,如認為有再擴大資訊公開的內容項目,建議在施行細則第2條之1檢討規範。
內政部指出,時代力量黨團這次提出的修正動議,立意良善,惟政府部門仍需更周全細膩考量將來實務執行上,可能面臨到的各種問題,「都市更新條例」第9次修正草案已歷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多次審查,期待於本次臨時會能順利通過,以提升國人整體居住環境品質,並加速城市再生。